民國七十九年十月十四日會員大會修正通過

第一章 總 則

第 一 條: 本會定名為私立高雄醫學院藥學系校友聯誼會 (以下簡稱本會) 。

第 二 條: 本會以加強校友聯繫,促進情感,砥礪學術研究,互助合作,發揚團隊精神,協助母系之 發展,獎 掖後進,並敦品學德,以服務社會,造福人群為宗旨。

第 三 條: 本會會址設於「高雄市十全一路100號 高雄醫學院藥學系館」。

第 四 條: 母校所在地以外縣市及海外校友組織校友會者,得申請加入本會會員。

第 五 條: 本會對各分會會務應盡力協助之。

第二章 會 員

第 六 條: 本會會員以母校藥學系及藥學研究所畢業校友組成之。

第 七 條: 本會會員享有本會一切設施及參與各項活動之權利。

第 八 條: 本會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與決議案及繳納各種會費之義務,但捐助本會基金新台幣伍仟元以上者為永久會員,得免繳常年會費。

第 九 條: 本會會員如有違背本會會議及決議案,或言行妨害本會聲譽,或連續三年不繳納會費者,經本會委員會議,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通過,得予除名。

第 十 條: 本會會員遇有住址變動或其它異動時,必須主動向本會聯絡告知。

第十一條: 非本系畢業之校董,現 (曾) 任教職員,得由本會聘為名譽會員,不必繳納各種會費,但不得參加委員之選舉。

第三章 組 織

第十二條: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利機構,每年召開一次會員大會為原則, (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員大會) 。

第十三條: 會員大會或臨時大會因故不克舉行時,得改用通訊方式辦理議案或選舉事項。

第十四條: 本會設委員會委員若干名,每年由北、中、南及國外四區藥學系校友聯誼會推舉若干委員組織之。

第十五條: 委員會設會長一人,副會長四人,由委員推荐經會員大會同意後產生之,會長及副會長任期均為一年,但會長不得連任。

第十六條: 委員會職掌如左:
(一)召集會員大會 (臨時會員大會) 。
(二)決定本會會務計劃。
(三)督導本會各項工作之推行及執行大會決議事項與一般會務。
(四)籌募本會經費。
(五)擴展本會基金事業。
(六)稽查本會財務收支情形。
(七)其它屬於本會務之各種事項。

第十七條: 委員會設左列人員,由秘書長提名經委員會通過商請會長聘任之,分別掌理各該職責,並由會長綜理全般會務。
(一)秘書長一人及秘書若干人,襄助會長辦理全般會務。
(二)總務組: 組長一人及組員若干人,掌理本會全年度預算、歲入歲出財務收支、保管、帳目編製、報告、會計、出納、採購、管理印鑑等事項。
(三)學術組,組長一人及組員若干人,掌理學術研究發展,出版會刊、雜誌等事直。
(四)文宣組 : 組長一人及組員若干人,掌理會員之會籍、文書、議事、法令規章之處理、新聞發佈 (宣傳) 等事項。
(五)籌款組 : 組長一人及組員若干人,掌理籌募本會基金等事項。
(六)公共關係組: 組長一人及組員若干人,掌理會員動態,促進公共關係及為會員服務等事項。

第十八條: 委員會每人個月開會一次為原則,如有重要議案時,得召開臨時會議。

第十九條: 本會會務會議,每三個月舉行一次,會議由會長召集之。

第四章 經 費

第二十條: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:
(一)會員繳納常年會費新台幣參佰元。
(二)會員捐助本會基金。
(三)各種樂捐款 (物) 。
(四)其它。

第二十一條: 本會經費,應存入銀行或郵局,非經秘書長、總務組及本會印鑑,不得動用。

第二十二條: 第二十條(一)至(四)所列各款 (物) ,經會員捐納之,如因該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時,不得請求退還。

第二十三條: 經費經常之開支,應檢附單據,由經手人簽章,經各該組長證明,送核對無誤後支付,並由總務組編製帳目提委員會報告。

第二十四條: 委員會議時,總務組應提出財務收支書面報告,經委員會決議後核銷,並於會員大會時,作成收支總報告表,向大會報告。

第五章 附 則

第二十五條: 本會固定辦公室,請母校撥用,其內部用具則由本會自行承置。

第二十六條: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施行,其修正亦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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