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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國七十九年十月十四日會員大會修正通過
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: 本會定名為私立高雄醫學院藥學系校友聯誼會 (以下簡稱本會) 。 第 二 條: 本會以加強校友聯繫,促進情感,砥礪學術研究,互助合作,發揚團隊精神,協助母系之 發展,獎 掖後進,並敦品學德,以服務社會,造福人群為宗旨。 第 三 條: 本會會址設於「高雄市十全一路100號 高雄醫學院藥學系館」。 第 四 條: 母校所在地以外縣市及海外校友組織校友會者,得申請加入本會會員。 第 五 條: 本會對各分會會務應盡力協助之。 第二章 會 員 第 六 條: 本會會員以母校藥學系及藥學研究所畢業校友組成之。 第 七 條: 本會會員享有本會一切設施及參與各項活動之權利。 第 八 條: 本會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與決議案及繳納各種會費之義務,但捐助本會基金新台幣伍仟元以上者為永久會員,得免繳常年會費。 第 九 條: 本會會員如有違背本會會議及決議案,或言行妨害本會聲譽,或連續三年不繳納會費者,經本會委員會議,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通過,得予除名。 第 十 條: 本會會員遇有住址變動或其它異動時,必須主動向本會聯絡告知。 第十一條: 非本系畢業之校董,現 (曾) 任教職員,得由本會聘為名譽會員,不必繳納各種會費,但不得參加委員之選舉。 第三章 組 織 第十二條: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利機構,每年召開一次會員大會為原則, (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員大會) 。 第十三條: 會員大會或臨時大會因故不克舉行時,得改用通訊方式辦理議案或選舉事項。 第十四條: 本會設委員會委員若干名,每年由北、中、南及國外四區藥學系校友聯誼會推舉若干委員組織之。 第十五條: 委員會設會長一人,副會長四人,由委員推荐經會員大會同意後產生之,會長及副會長任期均為一年,但會長不得連任。 第十六條:
委員會職掌如左: 第十七條:
委員會設左列人員,由秘書長提名經委員會通過商請會長聘任之,分別掌理各該職責,並由會長綜理全般會務。 第十八條: 委員會每人個月開會一次為原則,如有重要議案時,得召開臨時會議。 第十九條: 本會會務會議,每三個月舉行一次,會議由會長召集之。 第四章 經 費 第二十條:
本會經費來源如下: 第二十一條: 本會經費,應存入銀行或郵局,非經秘書長、總務組及本會印鑑,不得動用。 第二十二條: 第二十條(一)至(四)所列各款 (物) ,經會員捐納之,如因該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時,不得請求退還。 第二十三條: 經費經常之開支,應檢附單據,由經手人簽章,經各該組長證明,送核對無誤後支付,並由總務組編製帳目提委員會報告。 第二十四條: 委員會議時,總務組應提出財務收支書面報告,經委員會決議後核銷,並於會員大會時,作成收支總報告表,向大會報告。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: 本會固定辦公室,請母校撥用,其內部用具則由本會自行承置。 第二十六條: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施行,其修正亦同。 【上一頁】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