| 九十學年度第八次行政會議通過 |
| 壹、 |
總則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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依據教育部中華民國90年12月26日核定之校園網路規範(90電創184016號文)制定,規範目的為充分發揮校園網路規範(以下簡稱網路)功能、普及尊重法治觀念,並提供網路使用者可資遵循之準據,以促進教育及學習,特訂定本規範。 |
| 貳、 |
網路規範與委員會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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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校指定專人辦理下列事項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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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﹝一﹞ |
由法律顧問團協助學校處理相關法律問題。 |
| ﹝二﹞ |
由電子計算中心網路組採取適當之措施以維護網路安全。 |
| ﹝三﹞ |
由學生事務處宣導網路使用之相關規範,並引導網路使用者正確使用資訊資源、重視網路相關法令及禮節。 |
| ﹝四﹞ |
由電子計算中心綜理其他與網路有關之事項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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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參、 |
尊重智慧財產權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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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校網路使用者應尊重智慧財產權,避免下列可能涉及侵害智慧財產權之行為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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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﹝一﹞ |
使用未經授權之電腦程式。 |
| ﹝二﹞ |
違法下載、拷貝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。 |
| ﹝三﹞ |
未經著作權人之同意,將受保護之著作上傳於公開之網站上。 |
| ﹝四﹞ |
BBS或其他線上討論區上之文章,經作者明示禁止轉載,而仍然任意轉載。 |
| ﹝五﹞ |
架設網站供公眾違法下載受保護之著作。 |
| ﹝六﹞ |
其他可能涉及侵害智慧財產權之行為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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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肆、 |
禁止濫用網路系統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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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校網路使用者不得為下列行為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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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﹝一﹞ |
散播電腦病毒或其他干擾或破壞系統機能之程式。 |
| ﹝二﹞ |
擅自截取網路傳輸訊息。 |
| ﹝三﹞ |
以破壞、盜用或冒用他人帳號及密碼方式,未經授權使用網路資源,或無故洩漏他人之帳號及密碼。 |
| ﹝四﹞ |
無故將帳號借予他人使用。 |
| ﹝五﹞ |
隱藏帳號或使用虛假帳號。但經明確授權得匿名使用者不在此限。 |
| ﹝六﹞ |
窺視他人之電子郵件或檔案。 |
| ﹝七﹞ |
以任何方式濫用網路資源,包括以電子郵件大量傳送廣告信、連鎖信或無用之信息,或以灌爆信箱、掠奪資源等方式,影響系統之正常運作。 |
| ﹝八﹞ |
以電子郵件、線上談話、電子佈告欄(BBS)或類似功能之方法散佈詐欺、毀謗、侮辱、猥褻、騷擾、非法軟體交易或其他違法之訊息。 |
| ﹝九﹞ |
利用學校之網路資源從事非教學研究等相關之活動或違法行為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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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伍、 |
網路之管理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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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校為執行本規範之內容,其有關網路之管理事項如下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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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﹝一﹞ |
定時公佈校內網路節點流量排行,協助網路使用者建立自律機制。 |
| ﹝二﹞ |
由電子計算機中心依據本校網路狀況,提出網路流量管制方法與配額並執行管制措施,以對網路流量做適當之區隔與管控。 |
| ﹝三﹞ |
對於違反本規範或影響網路正當運作者、得暫停使用者使用之權利。 |
| ﹝四﹞ |
BBS及其他網站應設置專人負責管理、維護,違反網站使用者,負責人得刪除其文章或暫停其使用。情節重大、違反校規或法令者,得轉請學生事務處或司法機關處置。 |
| ﹝五﹞ |
使用者若發現系統安全有任何缺陷或已遭入侵,應儘速報告電子計算中心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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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陸、 |
網路隱私權之保護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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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校網路管理單位應尊重網路隱私權,不得任意窺視使用者之個人資料或有其他侵犯隱私權之行為。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不在此限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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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﹝一﹞ |
為維護或檢查系統安全。 |
| ﹝二﹞ |
依合理之根據,懷疑有違反校規之情事時,為取得證據或調查不當行為。 |
| ﹝三﹞ |
為配合司法機關之調查。 |
| ﹝四﹞ |
其他依法令之行為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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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柒、 |
違反之效果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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網路使用者違反本規範者,將受到下列處分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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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﹝一﹞ |
停止使用網路資源。 |
| ﹝二﹞ |
接受校規之處分。針對違反以上第參、肆項規範的使用者,依本校「學生獎懲辦法」處理: |
| ﹝三﹞ |
網路管理者違反本規範者,加重其處分。 |
| ﹝四﹞ |
依前兩項規定之處分者,其另有違法行為時,行為人尚應依民法、刑法、著作權法或其他相關法令負法律責任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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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捌、 |
處理原則及程序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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前項校規和網路管理單位對違反本規範之行為人,或為防範違反本規範,對行為人或非特定對象所採取之各項管制措施,秉持必要原則、比例原則及法律保留原則。本校對違反本規範之行為人所為之處分,申訴單位為學生事務處與電算中心,對於被停止上網的使用者,有正當用途時,可致電子計算機中心使用電腦。本校處理相關網站申訴或救濟程序時,將徵詢資訊發展委員會及電子計算機中心網路組之意見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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